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已失效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