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八章 科学技术奖励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五十六条 第八章 科学技术奖励 第五十六条 国内、国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