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八章 科学技术奖励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八章 科学技术奖励 第五十五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实施科学技术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