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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八章

第八章 科学技术奖励

第五十二条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于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给予奖励。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为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公民,依法授予国家荣誉称号。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设立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必要时,可以设立其他科学技术奖。 第五十五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实施科学技术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第五十六条 国内、国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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