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持续、稳定的发展,加强科学技术进步的基础。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学科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基础性科学研究课题,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自然科学基金,按照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原则,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十条 国家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建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基地。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