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3.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持续、稳定的发展,加强科学技术进步的基础。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学科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基础性科学研究课题,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自然科学基金,按照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原则,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十条 国家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建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基地。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