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四章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学科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基础性科学研究课题,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可以自主选择课题,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