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持续、稳定的发展,加强科学技术进步的基础。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经费在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