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有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权利。

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应当在推进学科建设、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专门人才、开展咨询服务、促进学术交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