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六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四十三条 国家鼓励在国外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回国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或者以其他形式为国家建设服务。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