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已失效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于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公布 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