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下列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

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科学技术进步有关的其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