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与产业发展相关的科学技术计划,应当体现产业发展的需求。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企业开展下列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第三十四条 国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基金,为企业自主创新与成果产业化贷款提供贴息、担保。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完善资本市场,建立健全促进自主创新的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动自身发展。 第三十六条 下列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给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企业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知识产权。 第三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