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企业开展下列活动:

设立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同其他企业或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以委托等方式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培养、吸引和使用科学技术人员;

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或者培训机构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

依法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结合技术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设立向公众开放的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