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三十四条 国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基金,为企业自主创新与成果产业化贷款提供贴息、担保。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国家鼓励的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