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 第二十六条 国家推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服务标准制定相结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设计、制造相结合;引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共同推进国家重大技术创新产品、服务标准的研究、制定和依法采用。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