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 第二十五条 对境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运用招标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并予以订购。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