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需要批准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发展给予引导和扶持,使其形成特色和优势,发挥集聚效应。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