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第六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