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九条 国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内生产总值适… 第六十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 第六十一条 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应当坚持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项目承担者,… 第六十三条 国家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的原则,整合和设置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实验基地。 第六十四条 国家根据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突出共享、优化配置、综合集成、政府主导、多方共建的原则,制定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规划,并开展对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购置…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基地、科学仪器设备和科学技术文献、科学技术数据、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资源等科学技术资… 第六十六条 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捐赠财产、设立科学技术基金,资助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普及。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