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三条 国家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的原则,整合和设置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实验基地。 国家鼓励设置综合性科学技术实验服务单位,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提供科学技术实验服务。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