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

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

基础研究;

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

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

科学技术普及。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家在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