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 第十六条 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国家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其他基金,资助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