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用品;
为实施国家重大科学技术专项、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重大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或者零部件;
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
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用品;
为实施国家重大科学技术专项、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重大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或者零部件;
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