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依法组织或者参加学术活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方向和项目,自主决定经费使用、机构设置和人员聘用及合理流动等内部管理事务;
与其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联合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获得社会捐赠和资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依法组织或者参加学术活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方向和项目,自主决定经费使用、机构设置和人员聘用及合理流动等内部管理事务;
与其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联合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获得社会捐赠和资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