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第十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