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第六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