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优厚待遇。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