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第五十条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并为科学技术人员的合理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发挥其专长。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