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五十一条 科学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其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依法选择工作单位、竞聘相应的岗位,取得相应的职务或者职称。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