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五十二条 科学技术人员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提供其岗位或者工作场所应有的职业健康卫生保护。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