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五十四条 国家鼓励在国外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回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聘用在国外工作的杰出科学技术人员回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应当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 外国的杰出科学技术人员到中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优先获得在华永久居留权。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