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五十六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