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推荐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