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应当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