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四十六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有利于科学技术资源共享的机制,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