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五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研究、重大科学技术攻关项目研究、重点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在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