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五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从事技术开发的研究开发机构单独或者与企业事业组织联合开发技术成果,实行技术、工业、贸易或者技术、农业、贸易一体化经营。 国家鼓励和引导科学技术咨询、科学技术信息服务和社会公益性的研究开发机构,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或者有偿服务。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