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3.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一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统筹规划和指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建立现代化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研究、重大科学技术攻关项目研究、重点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在经费、实验手…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从事技术开发的研究开发机构单独或者与企业事业组织联合开发技术成果,实行技术、工业、贸易或者技术、农业、贸易一体化经营。 第三十四条 研究开发机构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研究开发机构,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六条 研究开发机构可以依法在国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