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五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一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统筹规划和指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建立现代化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