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五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六条 研究开发机构可以依法在国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 国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研究开发机构,也可以与中国的研究开发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