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二章 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的发展,对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各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的社会化科学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