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二章 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示范推广机构有权自主管理和使用试验基地和生产资料,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试验和推广。 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有偿服务或者无偿服务。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