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二章 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十七条 国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发展工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地质勘查、建筑安装和商业等行业,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