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二章 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技术开发机构,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和协作,增强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能力。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