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七章 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从事技术开发的研究开发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筹集研究开发资金。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