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六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理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发挥其专长。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