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六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待遇,改善其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给予优厚待遇。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