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六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三十七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社会地位,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和造就各种专门的科学技术人才,创造有利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作用。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