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七章 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五十条 第七章 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科学技术信息交流,建立现代化的科学技术信息网络。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