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三章 高技术研究和高技术产业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高技术研究和高技术产业 第二十五条 对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从事高技术产品开发、生产的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实行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